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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问晓法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7
a | a未约定违约责任
也可主张退款
乌鲁木齐市民姜某咨询:2023年11月,我与某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对方于同年12月5日前向我交付货物。我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该公司至今未交货。请问: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我能要求对方退款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你仍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货款。
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合同
不履行要担责
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咨询:去年3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支付意向金5万元。后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我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意向金。该公司不但不退,还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燕荣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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