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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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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林杰,以上1人旷工已达15日,现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加盟、门店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致歉声明

  本人马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学习到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后悔做这件事情,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现通过官方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会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杜绝不良行为,遵规守纪。

  致歉人:马明

  2025年1月15日

  山东昌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昌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传勇、宫祝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30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董传勇、官祝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董传勇、宫祝平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工伤认定送达公告

  阜康天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谭开寿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新工伤认字:65230220240247005),认定谭开寿为工伤。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7号人社局窗口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小江、康丽:

  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张小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81122193x)、康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911192048)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19760195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17860020号《个人综合授信合同》、261035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4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4年9月27日起,已累计逾期7期,截止至2024年9月27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5882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4006.0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72826.0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28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5日

  遗失公告

  1.劳胜涛遗失行政执法证,证号:31000026038,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现声明作废。

  2.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宋兵兵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书号:165012017225908,法律执业资格证号:a2015654024 0143),特此声明。

  分类公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昌吉市北绕城路加油加气站新建项目

  结清工程款声明

  由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昌吉市北绕城路加油加气站新建项目》于2023年5月26日开工建设,2024年11月25日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工程产生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包括农民工工资及所有材料款),持有效往来凭证向我公司该项目财务负责人:王会计申报债权,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5日历天内及时提出,逾期未申报则视为自动放弃法律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负责。王会计:17726715510。

  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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