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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苏·莎仁娜
夫妻离婚后,双方是否还需要共同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近日,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伊某和韩某是同事。2020年1月,伊某和妻子沙某一起向韩某借款40000元,并约定一年之后归还。借款到期后,韩某多次催要,沙某陆续归还7500元。等韩某再次催要时,伊某和沙某均称两人已离婚,让韩某找对方索要欠款。
2024年12月,韩某将伊某及沙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32500元借款。
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伊某和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韩某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鉴于韩某和伊某的同事关系,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法官释法析理,向伊某及沙某阐明自身所需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双方已离婚,也要按期还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伊某承诺承担借款中的10000元,于2025年起每月还款2000元至还清为止;沙某承担剩余款项,于2025年起每月还款1000元至还清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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