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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肖像莫乱用 小心侵权!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9
a | a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庄博
外出游玩、购物消费时,难免遇到个人肖像被采集的情况,部分不法分子存在采集肖像后滥用的行为,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造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乌鲁木齐市一家长就以孩子人格权(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一游泳中心负责人告上法庭。
■关键词——肖像权
■身边事
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带着儿子小明(化名)在某幼儿游泳中心学习游泳,该中心为小明拍摄了多组照片,并通过微信发给了王女士。某日,王女士在某商场发现该中心用小明的照片制做了广告,更令人气愤的是,广告张贴在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被来往行人反复踩踏。
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将该游泳中心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速裁快审法庭,以该游泳中心侵犯小明人格权为由,主张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经审理认为,游泳中心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并将附有小明肖像的广告张贴在商场自动扶梯出入口的地面上,导致小明的肖像被来往人员踩踏,构成对小明人格权(肖像权)的侵犯。
经法庭主持调解,游泳中心负责人当庭向小明的法定代理人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游泳中心通过媒体公开向小明道歉,并支付小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民法典说
承办法官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人格权编中,肖像权独立成章,强化了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同时扩大了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构成肖像权侵权需具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加“以营利为目的”两个要素,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告常以非营利性质主张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则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摄影爱好者拍摄他人照片上传至个人社交媒体,虽然难以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他人同意仍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据此,民事主体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尊重作为基本人格权的肖像权,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作品就构成侵权。如此案中,虽然游泳中心在拍摄照片后发给了王女士,但并不代表王女士授权游泳中心可随意使用该组照片进行对外宣传,招揽客户。
■提个醒
法官建议,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自身需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并留存证据。当个人遇到肖像权被侵害的情况时,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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