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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单位财产,一驾校员工获刑!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乔桥   发布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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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当事人吐某就是因为一时贪念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而断送了自己的未来和自由。

2018年至2022年2月,吐某某在担任疏附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某乡训练场开票员、出纳员等职务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共收取104名报名学员的学费,私自开具104张收费票据,而未如实上缴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财务室,侵占学员报名费,共计214290元。事情败露后,吐某某遂向驾驶员培训学校退还60000元学员报名费,剩下154290元至今未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吐某某身为驾驶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赔、悔罪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 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职场人具备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努力拼搏意识固然重要,但严守干净做人、守法做事的职业底线才是行稳致远的最终保障,切莫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公司、企业也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定时自查财务制度漏洞,及时清查交易往来账目,防止财务管理失控;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宣讲、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的萌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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