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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醉驾案 庭审观摩敲警钟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周荣杰   发布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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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此次庭审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单位干部、乡镇干部、社区居民代表、护边员等6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以案释法,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今年8月1日晚,被告人冶某某在青河县萨尔托海乡喀拉乔拉村某工地生活区宿舍与同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四瓶啤酒,后因牙疼,便无证驾驶皮卡车前往药店买药,返回时在青河县x853线59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8月8日,被告人冶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载货汽车的行为被青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治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冶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提醒:

  醉驾及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以来,社会公众虽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了普遍认知,但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本案为鉴,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 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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