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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市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胡俊鹏 谢培艺   发布时间: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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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沙湾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入选。

  2012年,被告人毛某某与周某某(已死亡)合伙挂靠奎屯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百某公司),成立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在沙湾县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2013年因政策调整,奎屯百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更名为“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百某公司)。2012年至2018年,毛某某与周某某通过挂靠并使用新疆百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沙湾县继续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外进行销售。

  其间,毛某某与周某某通过采取将收取的部分房款打入周某某个人银行卡中隐瞒收入;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明知拆迁补偿房屋应视同销售申报,但对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不进行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386万余元。

  2020年11月,塔城地区税务部门向新疆百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

  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未按规定补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上述逃税行为,与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对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某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逃税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损害社会诚信,冲击社会价值观,是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之一。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塔城地区两级法院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的重要成果,也是在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对类似行为的一般预防。”沙湾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葛文明说。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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