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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上课,肇事方赔不赔补课费?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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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汤启均 马金纳

  发生交通事故后,学生怕耽误学业花钱补课,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补课费吗?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5月24日,李某驾驶无牌电动车过马路时,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26天后,根据医嘱,李某需全休3个月。2022年6月9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案发时,李某读高二年级,为跟上课程进度,李某父母为其安排了补课。

  2024年8月20日,因多次协商补课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父母将王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补课费3.3万元。

  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课费虽非法定的损失赔偿项目,但案发时,李某为高二在校学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到校上课,补课是必要的替代措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李某父母就其主张的补课费已提供票据等证据,足以证实实际产生的补课费金额。补课费与误工费性质相似,都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区别仅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无法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赔偿,而补课费是对受害人由于事故导致无法正常上学所增加的支出赔偿,亦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2024年10月23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补课费3.3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补课费是否能认定为受害人直接损失。事故发生时,李某是高中在校未成年学生,面临高考的关键节点,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到校上课,校外补课是必要的替代措施,虽然该项目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但该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误工费的类似属性,因此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考量,对李某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上课所增加的合理支出进行赔偿,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对其学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并非受害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属于合理支出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2024年11月2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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