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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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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赵俊(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011282019)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4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8.6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3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7月8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4年7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11102.56元、利息及罚息24445.2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35547.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阿依提拉·库尔班(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109191129)

  共同借款人:艾斯玛热·图尔荪(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705010523)

  保证人:新疆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73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4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3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止2024年7月8日已连续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4年7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025935.75元、利息及罚息27970.32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053906.0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玛纳斯奋钧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克辉、王志军:

  借款人玛纳斯奋钧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马胜军、保证人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海晖、保证人傅克辉(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104077415)及王志军(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7207015635)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3年6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230610号《借款合同》、保20230610号《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83号]。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玛纳斯奋钧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胜军、保证人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海晖、保证人傅克辉及王志军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3年12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展20230610号《借款展期协议》,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770号]。

  根据上述《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金额为贰仟万元整,年利率为18%,逾期年利率为21.6%,借款展期期限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5年1月2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展期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利息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逾期利息340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佰肆拾万零捌仟元整),合计人民币2345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伍万捌仟元整)[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8%/360×欠息天数、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本金×21.6%/360×逾期天数,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 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鹏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克辉、王志军:

  借款人新疆鹏畅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枝、保证人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海晖、保证人傅克辉(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6104077415)及王志军(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7207015635)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3年6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230609号《借款合同》、保20230609号《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82号]。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新疆鹏畅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枝、保证人青岛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海晖、保证人傅克辉及王志军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3年12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展20230609号《借款展期协议》,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771号]。

  根据上述《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金额为伍仟万元整,年利率为18%,逾期年利率为21.6%,借款展期期限为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5年1月2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1910857.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玖拾壹万零捌佰伍拾柒元伍角),逾期利息5160896.0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壹拾陆万零捌佰玖拾陆元零伍分),合计人民币47071753.5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零柒万壹仟柒佰伍拾叁元伍角伍分)[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8%/360×欠息天数-已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本金×21.6%/360×逾期天数-已付利息,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世纪名品销售有限公司、尚士锋、潘条玉、尚蓓、柴士保: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石河子市世纪名品销售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尚士锋、潘条玉、尚蓓、柴士保于2022年6月24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各方约定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贷款期限3年,年利率6%,由石河子市世纪名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尚士锋、潘条玉、尚蓓、柴士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约定向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本处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处递交执行申请称: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借款本息,现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11月22日,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贷款本金8800000元、贷款利息88216.87元、复息353.38元,合计8888570.25元。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向被申请人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世纪名品销售有限公司、尚士锋、潘条玉、尚蓓、柴士保邮寄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在2024年11月27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石河子市新万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申请执行标的:1.贷款本金8800000元、贷款利息88216.87元、复息353.38元,合计8888570.25元;2.自2024年11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贷款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等费用)。

  现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刊登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秦婧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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