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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 用人单位仍应履行承诺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8
a | a王某是某投资公司员工,自2019年起,公司欠付王某工资。2020年12月,双方签订《欠款担保约定》,明确某投资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承诺欠付王某的2020年9至12月基本工资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资于2023年12月前付清。
2020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可一直未按《欠款担保约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2022年3月,王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某投资公司表示,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中的债务。即使存在债务,该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王某无权要求提前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订的《欠款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虽《欠款担保约定》约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其他工资,但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确认的债务,故王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某投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1月1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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