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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督促行政机关纠错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法官,被告重新核定了我母亲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抚恤金,我要撤诉。”2024年12月10日,兵团第四师居民李花(化名)到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表示已经领到了全部款项,申请撤诉。而这背后是霍城垦区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结果。
2024年1月20日,李花的母亲、第四师某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搭乘同事李某的车下班回家。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但当李花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抚恤金时,该机关出具行政决定,认为应由李某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李花认为,李某好意搭载母亲下班,相关行政机关要求李某支付赔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诉求撤销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予以支付。
承办法官审查卷宗后发现,被告单位确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被告单位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霍城垦区法院向被告单位制发《关于自行纠错的函》,争取对方理解,以减少行政机关被动应诉的局面,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被告单位高度重视,于2024年11月22日重新核定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向法院复函。
“行政机关及时自我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不仅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还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表示。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法官与被告单位沟通自我纠错事宜。 受访单位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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