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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爱犬被咬谁该担责?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发布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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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 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5年11月,王某带着自家6个月大的边牧幼犬在小区内遛弯。途中,在邻居家小孩的要求下,王某解开牵引绳,让边牧幼犬在草地上与孩子们玩耍。此时,张某牵着自家的柴犬经过,边牧幼犬跑到柴犬身旁嗅探,张某见状立即高声呼喊主人管束。正在不远处接电话的王某闻讯赶来却为时已晚,边牧幼犬已被柴犬咬伤倒地。

  王某随即送爱犬就医,累计支付医疗费1540元。事后,王某报警并向张某索赔,但张某坚称,事故主因在于王某遛狗未拴绳。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爱犬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原则上均需承担责任,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减轻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作为柴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合未能完全有效控制犬只,致使其咬伤他人犬只,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王某作为边牧幼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所违反犬只管理规定,未使用牵引绳,致使边牧幼犬脱离有效控制、主动接近其它犬只,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双方均需要承担责任。

  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王某500元。

  法官有话说

  外出使用牵引绳是预防宠物侵扰他人、避免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松开绳子,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放松了法定的管理责任。另外,饲养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依法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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