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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被撞 停运损失谁担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李续群 钱明文   发布时间: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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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济良 绘

  1月21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7月1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马某驾驶货车追尾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库某车辆损坏。经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库某受损车辆系线路营运车,该车维修期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7日,维修费用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负担。可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投保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也尽到说明义务,故对停运损失不予赔付。

  库某与马某就停运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14日,库某将马某及某运输公司诉至昭苏县法院,要求马某及某运输公司按照每天400元的标准赔偿其停运损失8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负责停运损失,其受雇于某运输公司,故某运输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1月21日,征得库某、马某、某运输公司同意后,该院法官组织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和某运输公司向库某支付停运损失45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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