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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名买房 要求过户竟遭拒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张秀 滑洁 赵鹏   发布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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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民杨先生借用妻子的妹夫邵先生的名字买房,没想到几年后对方竟拒绝过户。

  杨先生从事工程行业,邵先生是其下属,负责财务及办理材料手续等工作。

  2021年,因办公需要,杨先生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但其名下已有房贷,为了向银行顺利申请到贷款,同年5月,杨先生和妻子商量后,与邵先生口头约定,借用邵先生名字签订购房合同。

  2023年7月,杨先生决定将该房屋剩余房款付清,并办理过户,于是要求邵先生一起去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但邵先生总以太忙为由推托。

  同年12月,杨先生将邵先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是自己的,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房子是我出资购买和装修的,租给杨先生用于办公,我和他没有达成借名买房的协议或约定。”庭审期间,邵先生称。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杨先生先后向邵先生银行账户转账90万元。一个月后,邵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案涉房屋登记在邵先生名下。随后,邵先生通过上述银行账户支出房屋首付款及相关费用。从2023年3月至11月底,杨先生每月向邵先生转账5000余元,备注均为“房款”或“办公室按揭款”。

  房产中介还证实,当初实际看房人是杨先生,他当时还提醒杨先生私下签署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但杨先生以和邵先生是亲戚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杨先生与邵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借名买房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邵先生须在杨先生夫妇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向银行清偿完毕办理相关手续后,1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邵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属于谁。

  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方式潜藏巨大风险,极易引发纠纷。所以,若必须要进行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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