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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酱过期 超市老板不认 司法所干警调解达成和解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   作者: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邹佳荣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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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底,兵团第五师九十团居民张某向该团司法所求助,称他买的番茄酱过期了,导致自己和家人连续几天拉肚子,超市老板还拒不承认,怎么办?

  根据张某的叙述,司法所干警了解到,2月17日,张某在一超市微信群里下单,购买了部分生活用品,其中有一瓶番茄酱。没想到,食用后,他和家人连续多天闹肚子,仔细查看后发现番茄酱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月10日,保质期为12月。他购买的时候已经过期一个多月。

  这让张某很生气,他将下单记录、超市小票留存好,电话联系超市老板赵某,要求他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然而,赵某拒不承认自己销售过过期番茄酱,更不愿意赔偿,还放言“你能拿我怎么样”。

  为了讨说法,张某向司法所提供了在超市微信群下单的截图、送货付款的小票以及和与赵某联系时的电话录音。

  经调查,司法所干警确定过期的番茄酱确实是赵某的超市所售,立刻联系他。

  “你销售的番茄酱过期了,还导致张某一家身体不适,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张某赔偿。”司法所干警说。赵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犯的错不是靠“嘴硬”就能拖延过去的,当即表示同意与张某和解:为其更换新的番茄酱,在超市微信购物群里发致歉信,支付500元的赔偿金。

  司法所干警认为,此案得以迅速调解的关键是张某的维权意识较高,在向司法所求助时,他提供了下单截图、购物小票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为其维权争取到主动权。

  自行收集的有效证据有以下几种:

  ●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因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合法维权,切勿从受害者转为施暴者。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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