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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分类:律师说法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邹洁 王国彪 发布时间:2020-01-13
a | a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4月,高某、单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水泥运输,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至9月,单某以其自有宅基地做抵押,高某在借款期间,每月向刘某支付3000元利息。
霍某是高某的妻子,两人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高某下落不明,再也未向刘某支付利息。
刘某四处寻找未果,遂于2016年将高某、单某、霍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霍某、高某、单某偿还其本金及逾期利息。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要求霍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霍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伊犁州分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霍某认为,1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霍某还称,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被用于水泥业务,因此自己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常见的民事案件,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有了最新的规定。”承办法官当庭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认为1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该笔借款用于高某与霍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除刘某陈述外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在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霍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霍某的上诉请求,不认定判1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霍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分为以下两步:
首先,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方式所负的债务),若是,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只有夫或妻一方签字,则看债务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还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若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外,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或打借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要审慎,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应有夫妻另一方明确意思表示或取得事后追认,保护各自权益。”承办法官说。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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