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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文书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系列报道⑩ 《检察意见书》:防止当罚不罚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王晨 发布时间:2025-09-30
a | a近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购买大量烟草的肉某和伊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新源县人民检察院回复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这是新源县检察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的具体实践。
一年前,肉某、伊某父子俩从阿图什前往伊犁游玩并寻找商机。肉某向朋友哈某表示,莫合烟在阿图什市卖得好、利润高,想让哈某帮忙介绍商家。随后,经哈某介绍,肉某和伊某在伊宁县某镇购买莫合烟2.3吨,准备运回阿图什市销售。途经新源县时,被民警查获。据测算,涉案莫合烟价值10万余元。
案件移送至新源县检察院后,该院审查认为,肉某、伊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购买2.3吨莫合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两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决定依法对肉某、伊某不起诉。
“虽然没起诉,但两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大量收购烟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新源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官王一豹介绍。
基于此,新源县检察院向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没收肉某和伊某倒卖的烟草,并对两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应用于刑罚执行监督与行刑反向衔接。
在刑罚执行阶段,该文书用于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未随案移送将导致法院不予立案;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则承担督促行政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作出后续处理的功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切实扛起行刑反向衔接牵头责任,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跟踪督促,防止当罚不罚。
“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检察意见书》已成为重要载体,推进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推动社会治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在助力提升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王一豹说。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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