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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 法官用“典”化纠纷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张秀 那娜 发布时间:2021-06-24
a | a2020年4月,王某为了方便孩子就近上学,委托某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学区房房源。
双方签订《房屋委托协议》,约定某中介公司向王某提供房源、看房等服务,王某于购房成功后给付某中介公司中介费,即总房款的1%。
协议签订后,某中介公司找到合适的房源并带王某看房,王某十分满意。之后,王某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李某的九游app官方正版下载的联系方式,直接与房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完成过户。
事后,某中介公司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均被拒绝。2021年4月,某中介公司将王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通过朋友介绍,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接受了某中介公司的服务,并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为少交、不交中介费而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即(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文作为新增的规定,明确禁止“跳单”行为。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经过办案法官的调解,王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8000元中介费。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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