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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家事代理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4
a | a“他借钱时,我不知情,这都离婚两年了,为什么还要我还账?”近日,库尔勒市居民姚某,对“从天而降的债务”感到一头雾水。
□本报记者 武运波 杨蕊
■关键词——家事代理权
■身边事
2017年7月,库尔勒市居民李某,向表姐刘某某借款10万元,他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某某现金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李某,2017年7月7日。”
当日,刘某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10万元。
2018年3月23日,李某和妻子姚某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没谈起欠款的事。
今年年初,刘某某向李某要钱时,李某称:“我现在没钱,不能偿还,等有钱了还你。”
今年3月,刘某某把李某和姚某起诉至法院。
“我跟李某离婚两年了,我不知道他借款的事。”姚某没有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李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刘某某向李某履行了给付义务,有李某出具的借条为据,故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生效,李某应当偿还。被告姚某与被告李某虽已离婚,但此借款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姚某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姚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说
“上述案件,涉及到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风玲说,家事代理权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法条,规定了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目前,审理类似的案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
“民法典新增家事代理权条款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到法条,是法律位阶的提升,也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许风玲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对其中一方自主决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提个醒
“家事代理权”条款最大的亮点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彼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但是,这个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避免夫妻一方以夫妻行为限制约定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体现立法的宗旨。
本报提醒读者: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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