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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闹翻脸 调解介入平事端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伍小露 发布时间:2020-11-11
a | a案情回顾:
加某、沙某两夫妻因资金短缺向胡某借款,胡某于2018年5月7日向加某、沙某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400元,借期为三个月,双方有借条为证。因加某、沙某没有对胡某按时还款。胡某多次催款,为此双方多次争执。由于加某、沙某失信,胡某非常气愤。遂诉至新源县法院,调解员联系加某、沙某后,加某、沙某同意通过诉前调解协商解决。
调查与调解:
2020年11月4日胡某和加某、沙某参与调解,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面对面陈述借贷的详细事实经过。
加某、沙某承认借款事实,当时自以为很快能及时还款,没想到资金链一直断裂导致无法还款。
调解员对加某、沙某指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加某、沙某应积极偿还胡某的借款,不能一次又一次失信于人;如果继续忽悠、欺骗,最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解员认为,现在双方既然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希望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认真考虑对方提出的方案。双方约定一个时间,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通过对双方反复沟通,加某、沙某和胡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加某、沙某偿还胡某借款2.04万元,此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4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如若加某、沙某未履行完毕第一笔借款,胡某可以对剩余的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释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于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对逾期利息规定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加某、沙某向胡某出具借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双方都应遵守有关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都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加某、沙某应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出借人胡某应给予加某、沙某适当合理的还款时间。对于逾期后的欠款,胡某可按法律规定主张相应利息。
法官析理:在调解本次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首先面对面陈述事实,然后背对背进行沟通,最后再面对面协商,采取这种方法,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交换意见,把自己的想法和理由开诚布公地向对方表达出来,从而使双方在全面了解对方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共同找到纠纷解决办法。引导当事人坦诚相待,这也是纠纷调解的一种技巧。
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争议的焦点,本次纠纷也不例外。能找到争议焦点,问题往往就能迎刃而解。双方对于2万元及利息400元的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对于胡某而言,主要是让其意识到欠钱不还的后果,包括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甚至纳入失信者黑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的严重法律后果。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胡某已经对加某、沙某不再信任,对其完全失去信心,因此要达成协议,稳定加某、沙某情绪,做通其思想工作,就是本次纠纷调解的突破口。通过对胡某摆事实讲道理,最后说服胡某接受调解方案。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最后就还款问题达成共识,本次纠纷最终圆满调解成功。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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