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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鬼”利用职务之便牟利45万余元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房佳伟 连新燕 发布时间:2020-04-28
a | a“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许某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1月8日,乌市某超市工作人员唐某发现多名消费者经常使用大额购物卡结算,遂向店长反映。同年12月11日,一名消费者在该超市分店购买了近6万元的纸巾,付款时掏出十几张面值均为5000元的购物卡,要求累计支付。值班店员惊呆了,立即向店长汇报。店长查证后发现,该超市从未制作发放过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
2019年2月21日,该超市法定代表人陈某向警方报案。
两个月后,超市“内鬼”许某落网。许某是该超市信息部主管,负责各类网络系统及会员卡制作机维护等工作。
为固定客源,该超市对外发放了面额不等的购物卡。消费者使用完后,超市负责回收、集中处置。一个偶然机会,许某发现超市回收的废弃购物卡可二次充值使用。之后,他利用职务便利,给部分废弃充值卡充值并低价出售。
张某是许某的第一个“客户”。2017年1月至11月,他先后在许某处购买了面额共计5.5万元的购物卡,许某获利3.85万元。
被抓后,许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经核实,许某私自向废弃购物卡充值并出售的行为致使该超市损失45万余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许某主动向该超市退赔15万元。2019年8月30日,许某家人赔偿了剩余的30万余元,并取得超市方面的谅解。
乌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高达45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鉴于许某及其家人积极退赔赃款,取得了超市方面的谅解,且许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乌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许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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