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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卸货受伤 自己担责三成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崔杨 发布时间:2020-04-14
a | a2019年10月,芳草湖某贸易公司委托李某将一批货物送至芳草湖某地,并支付1700元运费。后因货物未及时卸下李某便催促对方,自己也主动帮助卸货,却因货物滚落砸伤左腿,后住院治疗六天,支付医药费13800元。李某出院后,认为自己义务帮助芳草湖某贸易公司卸货受伤,公司应该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0万余元。而芳草湖某贸易公司认为双方无任何交情,李某卸货是为了节省时间送其他货物,是因私利不顾自身安全而受伤,并非义务帮工,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李某将芳草湖某贸易公司诉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突出特点为无偿性。本案原、被告之间因运输货物而发生合同关系,双方均确认原告仅负责运输无需装卸。现原告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在帮被告卸货的过程中受伤,原、被告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且被告在庭审时对原告确系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而双方在此之前有无交情并不影响义务帮工事实的成立。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且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自行卸货时对原告的帮工一方面未明确拒绝,另一方面在原告帮工时未提供安全卸货环境亦未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予以充分提醒,故其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有较大责任;原告因货物未能及时卸下而催促被告,并主动参与到被告自行卸货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为宜,原告李某损失经法院认定为57632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0342.4元。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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