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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儿子儿媳25万元买房 是耕地安置补助费还是借款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毛榆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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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2日,刘华作为被征收耕地的承包人与村委会达成安置补助协议,主要内容为:村委会依法征用刘华家庭承包的责任田,按照刘华家庭(刘华、妻子张红、儿子刘飞及两个女儿)的5口人数,支付各项费用总计100万余元。

  2012年5月23日,刘华的银行账户收到耕地安置补助费。当日,他从该账户中支取现金25万余元,交给儿子刘飞、儿媳马兰买房。他和妻子张红还陪着儿子、儿媳一同前往昌吉市看房、买房。

  2019年,刘华夫妻俩将儿子刘飞、儿媳马兰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偿还购房借款25万余元。此前,在马兰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飞向父母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父母借购房款25万余元,借款时间为2012年5月23日。

  刘飞认可该借款事实,并愿意偿还借款,但马兰认为这笔钱是刘华夫妻转给刘飞的耕地安置补助费,不应该是借款,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刘华夫妻将儿子儿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按照刘华家庭5口人的人数支付各项耕地安置补助费100万余元,故刘飞应分得补偿款20万元。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款的合意,二是出借借款的行为。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本案中,两原告为证实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提交了借条一份。该借条由刘飞个人出具,马兰并未在借条中签字。刘华夫妻及刘飞均未提出有效、符合情理的理由以证明马兰未在场的原因。2017年,马兰曾以与刘飞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未支持。刘飞与刘华和张红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在马兰否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刘飞个人出具的借条是否具有真实的借款合意存在疑点。

  法院认为,结合案情及双方陈述,该借条不能证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且刘华夫妻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另外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刘飞,结合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及取款时间间隔较短,法院综合确认涉案25万元中的20万元是刘飞应得的耕地安置补助费。

  关于剩余5万余元款项性质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刘华和张红参与取款、购房的全过程,该5万余元出资应当认定为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

  今年2月,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华、张红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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