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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不可侵犯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   作者:记者 古雪丽   发布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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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区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服务产业仍需提升,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新型消费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等。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2017年-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加以点评,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本报择三案予以刊登。

  厨具频出故障 卤肉店诉厨具商行退款

  2017年7月17日、8月14日,哈密市复兴路某卤肉店(以下简称“卤肉店”)先后从哈密市友谊路某厨具商行(以下简称“厨具商行”)购买电磁炉两台、导热锅一台,合计24000元。卤肉店使用一个月后两台电磁炉先后出现故障,厨具商行两次派人维修均未能修复,期间导热锅开关按钮也不能正常使用。厨具商行不能说明故障原因,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电磁炉、导热锅均没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卤肉店将厨具商行起诉至法院。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厨具商行退还卤肉店货款24000元。厨具商行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3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俱乐部迟迟不开业 会员要求退回预付款

  2017年8月31日,黄某、江某与伊犁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俱乐部”)签订会员协议书办理白金会员卡一张。黄某、江某于当天交了7821元预付款,会员卡期限自健身俱乐部正式营业起算,有效期五年。健身俱乐部约定于2017年年底正式开业,但是至今该公司既未正式营业也未退还会员卡预付款。

  黄某、江某将健身俱乐部起诉到伊宁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会员协议书的签订而成立预付卡消费合同关系。黄某、江某依约向健身俱乐部交纳了健身服务费,健身俱乐部应按约定为两人提供健身服务。但其未按承诺时间开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2019年4月11日,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向黄某、江某退还会员卡预付款7821元及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新车有维修痕迹 消费者告商家欺诈

  2017年11月16日,赵某在新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以964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本田牌小型轿车。2017年11月28日,该车发生刮蹭,在修理过程中被告知,车右后叶子板有维修过的痕迹。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就该事宜交涉未果,委托安徽车侦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右后叶子板表面缺陷,钣金、做漆。

  赵某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赵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涉案车辆右后叶子板存在修复的痕迹,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瑕疵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赵某车款96400元并给付欺诈性销售赔偿金289200元。汽车销售公司提起上诉。2018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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