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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老大难”治理需指南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据3月10 日《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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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拟立法对物业管理作出规定,将明确物业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并针对业委会成立、物业费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长期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把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格局来统筹考虑。

  面对疫情,社区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突发事件中,物业应有哪些职责?近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针对物业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问题和过往一些物业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草案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业委会如何产生?

    社区党组织将积极引导和支持

  《条例(草案)》在二审稿中新增了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人应当如何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给予了明确规定。

  除了新情况,门禁损坏不维修、电梯坏了没人管……这些物业管理中久拖不决的老问题也困扰着很多小区居民。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管,都是通过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来实现。数据显示,北京现有住宅小区10213个,其中已实施了专业化物业管理项目的小区4772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1216个,这也意味着大部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条例(草案)》以党建引领为主线,对推动党组织覆盖和党员积极参选业委会委员、基层党组织对业委会委员人选把关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从行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格局来统筹考虑。

   物业费收多少?

    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小区物业费收多少,谁说了算?《条例(草案)》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进行协商,并适时调整。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郝志兰介绍,此次《条例(草案)》在规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运作、保障业主权益的同时,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付费和调价机制,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许多小区业主担心,自己交了物业费,但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合格怎么办?作为个体的居民,哪有时间和精力去跟一个组织化的公司抗衡?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专项维修资金咋使用?

    业委会或物管会有发言权

  在部分小区,诸如电梯故障、门禁损坏等问题,不时困扰着居民的日常生活。但由于维修和更换可能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往往久拖不决。

  《条例(草案)》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预支维修费用,并且告知全体业主,组织业主确认维修费用的使用。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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