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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还是租赁?法院判了!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张倩   发布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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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付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从该公司承包土地,并缴纳土地租金120万元。次日,原告黄某向被告付某转账50万元,欲从付某处承包部分土地。两周后,付某与该公司解除合同,该公司陆续向付某退还土地租金91万元,尚欠其29万元未退还。随后付某向黄某退还土地承包费33万元,尚欠17万元未退还。

付某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应当共担风险,现该公司尚欠其29万元,故黄某的17万元应当待该公司向其支付完毕后再向黄某支付。

法院审理:

本案立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本案中,付某向某公司支付120万元土地租金。次日,黄某又向付某支付土地租金50万元,二人之间未签订合同,因此无法反映出双方约定出资情况及合伙事项。由此可以看出,黄某系从付某处转租部分土地,且根据付某陈述,某公司已向其出具一份29万元的欠条,故本案不具备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案由应变更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付某应当履行向黄某退还17万元土地租金的义务,故本院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实质是名为合伙、实为租赁的法律关系认定。合伙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作目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合同形式等方面。合伙关系更侧重于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而租赁关系主要是财产的使用权的转移和租金的支付。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引起注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 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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