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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玛迪娜·帕克扎 发布时间:2024-08-02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2016年,大强在某养生会所工作时结识小美2016年至2023年间,大强陆续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小美转账51.44万元。其中,大强在特殊日期向小美转账具有“生日快乐”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共计1.61万元。2024年1月,大强妻子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美返还49.8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强未经其妻子允许,将家庭财产赠与小美属于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转账金额有大有小,且持续时间近七年,二人交往明显超出正常范围,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小美返还49.83万元。小美不服,2024年6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强认可案涉款项为赠与,案涉转账发生于大强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转账钱款是二人共同财产。大强未经其妻子允许,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美,且持续时间较长,一审判决将大强向小美的赠与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无不当。而小美辩称自己属不知情的善意一方,并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今年6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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