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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价格上涨,承包费能不能涨?

分类:法院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阿依伯塔·赛力江   发布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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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二审依法驳回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9年2月15日,蔡某与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蔡某将自家8亩地承包给王某12年,每年每亩承包费为500元。2021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每年每亩承包费调整至750元。2023年12月,蔡某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增加至1500元。

伊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于2023年3月22日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2024年4月3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作物收购价格变化,属于土地承包经营中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中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经过平等协商,于2021年达成补充协议,对承包费价格进行了变更调整。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再调整,因此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2024年6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说法: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有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为“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例外适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应当仅限于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形。对于因市场行情等原因引起的农作物收购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土地承包经营中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和判断,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中要求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形。因此,对该案中蔡某增加承包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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