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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 即刻履行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郭玉花   发布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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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妥善化解了纠纷,被告当庭给付金融借款6000元。

2018年10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崔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用于购车,并于当日与被告牟某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被告牟某为被告崔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同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笔借款于2019年10月24日到期,借款期内产生利息15946.3元,现剩余借款本金9538.76元及逾期利息未偿还。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进行催收,被告崔某及牟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原告某信用社遂向青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青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4年6月14日开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了解到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向原被告耐心阐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讲明拖欠借款时间越长,所负担的利息会越多,经济负担也会越大,二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护航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于开庭当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承诺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在一年之内还清。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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