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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问题逾期不提,拒付货款能否成功?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依力哈木·安外尔 发布时间:2024-07-0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买受人收货后未在合理期内提质量异议,在出卖人催缴货款时,再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货款,法院怎么判?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艾某某在杨某某处购买农用肥料。艾某某与杨某某结算账目后,就肥料款70000元出具了一份借条。偿付日期到期后艾某某未如期支付欠款。杨某某作为原告将艾某某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艾某某偿还70000元及30%违约金21000元,艾某某以肥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艾某某在杨某某处购买农用肥料。于2023年10月30日艾某某和杨某某结算账目后艾某某对于肥料款70000元出具以分期偿付及到期不归还按总额30%违约金支付为内容向杨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偿付日期到期后艾某某未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艾某某从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杨某某处购买农用肥料。于2023年10月30日艾某某和杨某某结算账目后艾某某对于肥料款70000元向原告出具以分期偿付及到期不归还按总额30%违约金支付为内容的一份借条。偿付日期到期后艾某某未付款。艾某某在杨某某处购买的肥料已使用且未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购买的肥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故艾某某以肥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货款意见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买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肥料款70000元,艾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违约金21000元。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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