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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级法院发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7
a | a□本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杨阳 张文婧
4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5年,权利人格兰公司(化名)申请了一项植物新品种——“合成228”(化名)玉米种子,并于2018年获得授权。2019年,格兰公司与原告利达公司(化名)达成协议,授权后者对“合成228”进行商业开发、推广及维权。
2019年,利达公司在某种子经销处购买到阳光公司(化名)生产经营的玉米种子,品种标注“哈育189”。经认定,“哈育189”与“合成228”系同一品种。阳光公司明知侵权,仍对外委托生产、销售。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授权品种被授予相应品种权后,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这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的,权利人可以追偿。追偿可直至终端经销商。对于被诉侵权人主观是否构成恶意,视各案情况具体认定。
该案是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首例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植物新品种案。2020年,该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6年5月,经典公司(化名)与铁马公司(化名)签订协议,约定由铁马公司为经典公司开发网站项目。合同签订后,经典公司向铁马公司支付了网站制作费6万元,并通过邮件对网站建设事宜进行了多次往来沟通。2020年10月,经典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以铁马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成网站建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查明,涉案网站已具备约定的模块,并且具有相当的浏览次数,说明该网站已投入使用。本案中,经典公司于4年后主张解除合同,超出了合理的主张期限,且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最后,综合案件相关证据,法庭判决驳回了经典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容易存在如下争议:1、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开发成果是否交付;3、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计算机软件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案例三:技术方案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7年,节水公司(化名)通过与专利权人协商,取得了“泵前浮式自清洗微滤装置”的发明专利,获得在新疆区域内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期限为专利申请日起20年。2018年,节水公司发现广昌公司(化名)生产的过滤装置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包含了授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损失及合理费用。广昌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该案具备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中涉及的比对原则、现有技术认定、技术改进方面的问题,对于一般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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