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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让违法者难逃惩罚
分类:检察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金春晓 发布时间:2026-01-30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本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没事了,没想到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近日,某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某在收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这是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虽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让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李某在本地经营废品回收业务多年,深谙各类废旧物资的收购门道。2025年10月,3名陌生人来到李某废品收购站欲出售成捆电缆线,不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报价更是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凭借行业经验,李某明知这些电缆线可能是盗窃所得,但受利益驱使,仍低价收购并支付收购款1万余元。随后李某将电缆线拆解后以市场价转卖,非法获利1万余元。
公安机关侦破相关盗窃电缆线案后,将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核实交易细节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李某明知是赃物还故意低价回收,虽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处罚”。麦盖提县检察院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认为对李某的违法行为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详细列明李某的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处罚建议。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 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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