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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撤销一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
分类:检察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周建忠 发布时间:2024-07-12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撤销一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重新移送起诉。
2022年11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米某伙同排某等人在莎车县盗窃他人现金、黄金等价值2.1万元财物。2023年8月,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依法对米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8个月。考验前期,米某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但在考验期即将结束时,米某不知悔改重操旧业,于2024年1月又伙同玉某等人驾车至叶城县盗窃他人店内香烟、现金、手机等财物折合价值9842元。
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莎车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米某作出的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米某等4人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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