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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安全驾驶痛失幼女 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
分类:政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马喻报道)8月4日,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4月11日,路某驾驶私家车拉载9个月大的女儿回家。其间,路某未系安全带,将女儿置于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副驾驶位。行驶至某快速路路段时,路某严重超速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车辆相撞,造成其女儿死亡、对向车辆驾驶人蒋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认定,路某超速驾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未对乘车的幼童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件移送伊宁垦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确认路某不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或肇事后逃逸等从重情节。事故发生后,路某万分悔恨,全力筹措资金,赔偿蒋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综上,检察机关拟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路某哽咽着说:“是我造成了这么惨痛的后果,伤害了我的家庭,也伤害了别人……”听证员围绕路某的过失性质、谅解的真实有效性、不起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以及此案的特殊性进行深入质询和独立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伊宁垦区检察院充分考量案件事实、证据、各方意见及听证结论,依法对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 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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