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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作者:石鑫   发布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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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市(设区)、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定价,健全差异化收费政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黑夜、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车型差价,并建立停车服务费与投入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的维护、升级、改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合理满足群众出行停车需求。

  与旧版相比,《办法》还延长了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扩大了免费停车范围,新增了鼓励开放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等优惠政策。其中,免费停车有5种情况,包括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9时,南疆各市、县可根据时间情况自行确定)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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