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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拉载邻居出事故 车主要不要担责 赔偿比例是多少“好意同乘”了解一下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房佳伟 盛云华 郭枫 发布时间:2022-03-17
a | a 开车出门最怕遇到交通事故,让秦某闹心的是:他驾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顺路捎带的邻居李某因此受伤,他也惹上官司。
2020年12月11日,兵团第二师居民秦某驾车外出,碰到邻居李某要去女儿家,刚好顺路,秦某便免费载李某一程。车辆行驶到第二师三十三团某连交叉路口时,一辆重型货车突然驶来,秦某躲闪不及,两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李某右肾破裂。秦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李某右肾被摘除,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事发后,当地交管部门调查认定,重型货车驾驶人杨某未礼让直行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秦某因超速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病愈后,就其受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害向杨某、秦某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各方就责任承担比例以及秦某是否应当减免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21年5月17日,将秦某、杨某以及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三方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杨某承担剩余部分的60%,秦某承担40%,李某不担责。
拿到判决书后,秦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好心捎带李某,没有收取费用。半路发生车祸是他无法预估到的意外,况且他垫付了李某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应该承担如此多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秦某认为自己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于是向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某认为,秦某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对事故发生并导致其身体伤害具有重大过错,依法不应减轻秦某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秦某驾驶非营运车辆,基于善意的目的,无偿搭载邻居李某出行,系好意同乘行为。这是一种情谊行为,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尤其是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秦某无偿施惠而又实施侵权行为时,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同时法院查明,秦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合格,无酒驾及闯红灯等重大违法行为,虽然超速,但情节轻微,主观上已尽到驾驶人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秦某的过错程度,在其个人需承担责任范围内,酌情减轻30%的赔偿责任。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赔付19.8万元;剩余部分由杨某承担14万余元,秦某承担4.2万元,李某自担1.8万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好意同乘规则是法定的减责规则,而无偿性是为机动车驾驶人减责的基础。
好意同乘中的重大过失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控制范围之内,机动车驾驶人应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搭乘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规则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当机动车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不能主张减责。
在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时,不能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认定为对侵权事件(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从而否定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年检不合格、酒驾及闯红灯等重大违法行为时,才可以适用除外条款,依法不给予机动车驾驶人减责。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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